枣庄市商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作者:枣庄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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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15:5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时化解商务行政领域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以商务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纠纷;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行政纠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
2、坚持自愿调解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3、坚持中立原则。调解人员在调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即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4、坚持积极主动原则。加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5、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调解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告知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
2、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3、协调安排行政调解案件的、安排调解时间、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四、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合理调解请求;
2、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3、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6、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五、工作程序
1、申请和受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局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当事人要填写《行政调解申请表》,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等,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2、调查。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双方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内容包括纠纷的起因、过程、争议焦点等,时间不超过7天。
3、调解。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拟定调解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并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调解员主持调解,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做好调解笔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4、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本局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行政纠纷,由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复议机关和法院申请处理。
5、履行。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按照时限要求履行。
六、法律责任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