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枣庄海关“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之新政解读: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政策解答

作者: 来自:枣庄海关 时间:2021-12-27 10:49

特许权使用费一直以来都是被海关和企业广泛关注的事项,比如说涉及到一些专利权或商标权的许可,著作权的转让,甚至是经营模式的许可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范畴,这都可能会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下面对这项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1.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

2.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3.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海关主动披露有哪些红利

1.不影响信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161号,进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2.减免滞纳金。企业主动自报并及时补缴相应税款,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32号,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3.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海关总署公告2019161,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