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送企业境外投资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推送企业境外投资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区(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枣庄高新区投资促进局:
为服务本市企业高质量“走出去”,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我局整理了企业境外投资政策常见问题解答,帮助企业了解政策、会用政策。
请各区(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枣庄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做好企业相关宣传推动工作,提升我市对外合作工作水平。
附件:企业境外投资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企业境外投资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请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商务部层面,请关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等。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称3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什么?
答:根据3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3.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根据3号令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4.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需要申请备案?
答:企业境外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投资额未超过3亿美元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具体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
5.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应向哪里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答: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商务部门。
6.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商务部核准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商务部门转报商务部?
答:不需要。由地方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资料。
7.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商务部对企业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全面实现了无纸化管理,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注册登录网站大厅,选择“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按照业务需求选择办理相关业务,将有关纸质材料以PDF、图片(含jpg,gif,jpeg,png,bmp)、压缩文件(含zip,rar)等符合系统格式要求的文件在应用系统上传提交,申请填写完毕后在线提交各地市商务局受理初审。各市商务局对符合要求的填写转报意见及时予以转报省商务厅备案,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的通过应用系统及时通知企业。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和真实合规要求的备案申请,省商务厅通过应用系统出具备案回执,企业自行线上打印回执并加盖公章后,凭回执到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8.境外投资企业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1)《境外投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5)最新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9)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9.申报资料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
答:(1)关于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只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即可,无需全部扫描上传。
(2)《境外投资(机构)备案(申请)表》(需由法人代表签字)、境外投资(机构)真实性承诺书(需由作出境外投资决定的相关决策人员签字)、《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申请书需盖境内投资主体印章(需由法人代表签字);如为国企,还需加盖集团总部印章。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需盖境内投资主体印章(董事会决策人员签字)。
10.企业境外投资经核准或备案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变更?
答:如出现境外企业增(减)资、投资主体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形,企业需要向原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1.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的,需要提供哪些相应材料?
答:企业需要提交(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6)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12.涉及投资主体变更情形的,需要提供哪些相应材料?
答:投资主体变更,受让方需要提交(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13.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情形的,需要提供哪些相应材料?
答:企业需要提交(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该变更事项说明。
14.企业自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多久必须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答:企业自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必须在境外开展投资,如未能在期限内开展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在系统中注销该企业,并将《证书》失效情况通报外汇管理部门。企业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15.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商务部门报告?
答:按照商务部《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规定,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报告。报告分为月报和半年报。
16.投资主体开展境外并购的,也要向商务部门报告吗?
答:是的。投资主体开展境外并购的,除涉及竞标、监管机构认可的免于披露或延迟披露的情形外,应在达成并购意向后5个自然日内登录子模块,报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情况。
17.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后还要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吗?
答: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在我驻当地使(领)馆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投资主体应通过子模块报告报到登记情况,同时扫描上传经使(领)馆盖章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18.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的企业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的应如何向商务部门报告?
答: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遇到以下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及时向当地使领馆寻求指导,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过子模块报告情况:(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的;(3)发生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的;(4)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5)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6)发生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的;(7)出现重大负面舆论报道的;(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投资主体报告突发事件后,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主体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19.对投资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漏报、误报、瞒报的,以及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怎样处理?
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漏报、误报、瞒报的,以及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提醒、约谈、函询投资主体,要求改正;(2)通知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其评判投资主体信用等级、落实行业自律、推荐企业名单等的重要参考;(3)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4)将投资主体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5)暂停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0.境外投资有哪些保险项目吗?
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等保险项目。特别是海外投资保险,为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21.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jwaq/upload/aqglzn20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