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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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10 19: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主管部门: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三、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六、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七、加快推动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各地商务、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报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
保监会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